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北航党政办字〔2005〕32号文件《关于外国本、专科留学生管理和培养工作的规定》以及北航留字(2009)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留学生接收与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本科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到与注册

留学本科生(含中文授课和英文授课,以下简称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国际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学习资格。


二、请假与考勤

1、留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三天内(含 三天)可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须由国际学院留学生事务办公室批准。三天以上病假应提交校医院或公立医院医生证明,未经批准而缺席按旷课处理。

2、凡1门课程缺课1/3以上,或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5次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3、留学生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按照休学或留级处理,寒暑假结束未按时返校超期一个月以上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三、变更专业与转学

1、留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内,可以根据兴趣及自身发展申请变更专业一次。留学生需到国际学院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际学院报教务处及有关学院备案。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达到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才能获得毕业资格。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确认。

2、申请转入其他学校的留学生应出示接收院校公函,到国际学院留学生事务办公室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并于两周内离校。学校不再提供签证办理和住宿。入学超过一个月转学及退学的留学生学费不退。我校原则上不接受其他院校留学生转学插班申请。


四、休学与复学

1、留学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留学生因病休学不得超过一年,因病休学需提供医院证明。留学生因服兵役休学不得超过两年,须提供本国军方服兵役通知或军方体检合格通知单。

2、申请休学的留学生经国际学院审核批准后,需在两周内离校,休学期满的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两个月向国际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交医院健康证明,兵役期满须提交兵役结束证明,申请复学的留学生在收到国际学院同意函后,方可返校。超过休学批准时间未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经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提供签证办理和住宿。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五、试读、降级与退学

1、留学生一学期所取得的必修核心课学分低于9学分(含9学分),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试读结束未达到解除试读要求,予以退学。

2、按照试读录取的留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必修核心课学分低于17学分者(含17学分),予以降级;

3、留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退学的学生均取消学籍,且不得申请复学:

(1)留级一年内 ,重修课程(经补考)未全部通过者;

(2)未请假离校连续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在校年限达六年(不含休学)而未完成学业者;

(4)未经国际学院批准,逾期交费或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5)休学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若有违纪行为,在被处理期间,不受理其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

4、按照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两周内到国际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如学校无法将退学决定送交学生本人,可在校内公告两周即视为送达。退学学生将被缩停在华学习签证并限期离境。


六、学习年限与延期

1、本科学制为四年。

2、留学生学习满四年未完成学业者,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时注册并缴纳学费。学习年限满六年未完成学业者,终止培养。

3、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照自费留学生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七、毕业与结业

1、留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北航外国本、专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和培养规定》要求,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留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若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可申请课程结业证书。

3、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际学院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