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北航留字(2009)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留学生接受与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到与注册

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国际学院留学生事务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均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学习资格。


二、请假与考试

1、留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2、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者,经导师同意,培养学院、国际学院批准后可予准假。留学生因病请假超过一周,应提供医院证明。留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周。留学生因请假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学校不单独安排补课与考试。

3、由北航合作机构派遣学生请假两周以上,应提交本国派遣机构准假证明。


三、休学与复学

1、留学生因病不能继续学习者,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国际学院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应在获得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不提供签证办理和住宿,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2、休学期满的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两个月向国际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交医院健康证明。申请复学的留学生在收到国际学院同意函后,方可返校。超过休学批准时间未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试读与退学

1、留学生入学报到后,母语为非英语的留学生需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英文水平测试未达到要求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学期。试读期满仍未达到要求者,予以退学。

2、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1)学位必修课程累计3门次不及格;

(2)没有能力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或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若有违纪行为,在被处理期间,不受理其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

3、按照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两周内到国际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如学校无法将退学决定送交学生本人,可在校内公告两周即视为送达。退学学生将被缩停在华学习签证并限期离境。


五、学习年限与延期

1、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至三年;留学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至四年。我校不接收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留学生,不接收硕博连读的留学生。

2、留学硕士研究生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留学博士研究生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

3、留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满三年者,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时注册并缴纳学费。学习年限满四年未完成学业者,终止培养。

4、留学博士研究生学习满四年者,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学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时注册并缴纳学费。学习年限满八年未完成学业者,终止培养。

5、由合作机构选派的留学生,如不能按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同时提交合作机构同意函。

6、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同时申请延长奖学金年限,需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专业与导师变更

1、留学生入学三个月内,因个人原因可向国际学院留学生事务办公室申请变更专业或指导教师,获得批准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2、入学超过三个月,一般不再受理留学生变更专业及指导教师的申请。(指导教师出国进修、派遣方要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3、入学超过三个月,因个人原因确需申请变更专业或指导教师的留学生,由新转入学院和指导教师确认需要补充学习的相关课程,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课程及指导费用。


七、毕业与结业

1、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考核合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留学生,经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即终止学业的留学生,可提供学习证明。

3、留学生应在完成论文答辩一周内到国际学院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后两周内离校;留学生完成论文答辩未按时办理毕业手续视为放弃毕业资格,毕业证书不再补发;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无论何种原因遗失均不能补发,可向学校申请毕业证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际学院

2014年9月